目前APP開發應用中最突出的問題就在於,內容生產約束太少、門檻太低,五花八門包羅萬象,其間不乏誨淫誨盜、自甘墮落之作
  □杜曉
  近日,國家網信辦主任座談會上傳出消息,網信辦將出台APP應用程序發展管理辦法。網信辦有關負責人透露,我國將加強互聯網立法,依靠嚴密的法律網來打造規範的互聯網。根據國務院授權,網信辦負責網上內容管理和網上執法。
  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APP(智能手機第三方應用程序)正在成為一個炙手可熱的行業,大量人力和資金涌入其中,堪稱是移動互聯時代最大的商業藍海。但目前APP開發應用中最突出的問題就在於,內容生產約束太少、門檻太低,五花八門包羅萬象,其間不乏誨淫誨盜、自甘墮落之作。
  不管APP包含著怎樣的內容,諸如新聞、游戲或者生活服務信息,作為人機交互的重要界面和渠道,都無法抹煞其作為媒介的種種特性。有人認為,APP是傳播學者麥克盧漢的名言“媒介即訊息”的最好註腳。“媒介即訊息”的兩層含義,即“任何媒介對任何個人和社會的影響,都是由於新的尺度產生的”和“一種媒介是另一種媒介的內容”,都在APP上得到了很好地詮釋:APP提供了一種對媒介內容(信息)全新的整合方式和傳播方式,帶給傳播雙方完全不同於以往的傳播體驗,創造了所謂新的尺度;APP本身就是智能手機的內容,也可以成為電腦和電視的內容。
  因此,對於APP的媒介特性應該得到進一步確認。如果按照“媒介即訊息”這句話所隱含的媒介決定論,APP所帶給社會的巨大影響目前恐怕還沒有完全體現出來。這就迫使人們進一步去思考,APP的現狀是否與傳統意義上的媒介倫理價值體系相契合?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無論媒介倫理價值歷經怎樣的發展和變遷,社會責任和公益屬性都是其始終不變、至為核心的內容,這是人們從媒介發展歷史上一系列教訓中所總結出來的必然規律。儘管我們今天在媒介發展中也強調經營管理、力爭做大做強,但從來沒有任何一家媒體會堂而皇之地將經濟效益公然凌駕於社會責任和公益屬性之上,即便個別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媒體,最起碼錶面功夫還是要做到位。
  令人遺憾的是,在APP開發及其市場化應用中,很多時候對於經濟利益的追逐是毫不掩飾的,許多投資者和開發者僅僅將APP視為一門流量生意或者是眼球經濟,完全忽視或者說沒有認識到APP作為媒介的基本特征。反過來,某些APP違背媒介價值倫理,打著法律擦邊球運作在商業領域所取得的成績,又進一步刺激了APP的野蠻生長,比如一直處於侵權風波中的“今日頭條”卻能屢屢獲得融資,其數額之大遠超大部分傳統媒體的想象空間。
  新聞學家赫爾頓曾說,“在新聞領域裡面,沒有哪個問題比新聞倫理問題更重要,更難以捉摸,更帶有普遍性了。新聞倫理是新聞從業者行進過程中永遠無法迴避的一堵‘牆’。”APP發展道路上同樣要有一堵倫理之牆,與其他媒介一樣,這堵牆的根基就在於法治。
  只有儘快出台完善APP發展管理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落實明確APP發展過程中的監管主體、行業準則、法律責任和懲戒措施。圍繞APP所設置的法律法規,不僅要規制內容,還應該特別註意作為媒介的APP自身的開放性和多變性,確保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不斷為APP註入更多公益屬性,使其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並以此為契機在移動互聯時代重構媒介價值倫理體系。  (原標題:完善法治為APP註入公益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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