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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謊稱持一公司股權詐騙66萬餘元
  海口一男子獲刑10年
  本報訊海口一男子何某謊稱自己持有海口一公司的股權,先後以轉讓股權、以股權抵債的方式詐騙他人668400元。近日,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何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記者 李美香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何某是四川廣安人,今年28歲。2013年6月2日,因賭博輸錢,他便向歐某輝謊稱自己持有海口一公司20股的股權,並以每股4萬元的價格與歐某輝簽訂協議轉讓5股給歐某輝,之後何某將偽造的股權證書交給歐某輝。為了獲取歐某輝的信任,期間何某每月支付歐某輝股權分紅款5000元。歐某輝看購買股權回報不錯,就又向何某購買2股該公司股權。為此,歐某輝共向何某購買7股股權,共向何某支付28萬元,何某以支付股權分紅款的名義陸續支付歐某輝5萬元。
  2013年6月10日,何某向歐某輝的丈夫周某萬借款10萬元,並承諾一個月後歸還,周某萬因妻子歐某輝保管有何某的股權證書,對何某的償還能力深信不疑。後何某無力還款,2013年10月8日,周某萬提出以股權抵債,何某隱瞞了自己沒有股權的事實,與周某萬簽訂協議以3股股權抵消10萬元債務,騙取周某萬10萬元。歐某輝信任何某持有海口一公司的股權,還介紹自己的朋友劉某蘭與何某認識欲購買股權。2013年7月18日,何某以偽造的股權書抵押給劉某蘭,以此為擔保向劉某蘭借款4萬元,劉某蘭扣除1600元利息後將38400元交給何某。後經劉某蘭多次催還借款,何某將1萬元歸還劉某蘭。2013年9月至12月,何某又以如果不能還款可將剩下的13股股權抵債的理由向周某萬共借款20萬元、向歐某輝借款10萬元。2014年1月23日,何某向歐某輝、周某萬夫婦坦承自己沒有股權之後,被歐某輝、周某萬夫婦扭送公安機關。
  海口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共計668400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原標題:謊稱持一公司股權詐騙6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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